首页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