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