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三章 安置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安置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