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