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七章 收回 第四十二条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收回 第四十二条 持证人被收回优待证后,相关情形消失、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可以重新申请优待证,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