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三条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三条 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据申请材料,核实对象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准确等。符合要求的,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 初审通过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审核通过的,报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备案。 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