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案件调查报告; 有关证据材料; 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