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
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
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
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
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