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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

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

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