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 第四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