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 第十二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