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20年) 783、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非法来源的林木(第78条) 十、 其他适用规范 (二)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20年) (二) 783、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非法来源的林木(第78条) 十、 其他适用规范 (二) 本意见违法行为名称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在具体表述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对象,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对象进行表述。例如,行为人实施了买卖公文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买卖公文”;行为人既实施了买卖公文行为,又实施了买卖证件行为的,则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买卖公文、证件”。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