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20年) (一)
(一) 本意见违法行为名称中列举多个行为的,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行为进行表述。例如,本意见第4条中的“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取得使用资金”“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第5条中的“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公开年度报告”,第17条中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造谣诽谤”“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第18条中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从事资助政治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非法从事资助宗教活动”等违法行为名称中列举的多个行为属于选择性行为,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行为进行表述。行为人仅实施了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取得资金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取得资金”;行为人既实施了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开立银行账户行为,又实施了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使用银行账户行为的,则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境外非政府组织仅实施了非法从事宗教活动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境外非政府组织非法从事宗教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既实施了非法从事宗教活动行为,又实施了非法资助宗教活动行为的,则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境外非政府组织非法从事资助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