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20年) 466、

466、 阻碍反恐工作(第92条)

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2条第1款,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2条第1款和第2款,对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从重处罚的同时适用第92条第3款。

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予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第一次发现的,应当依法书面责令改正,不得直接适用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对拒不改正包括改正后再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