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 644、
644、 驾驶报废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2款,《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5条第3款和第26条)
对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和第2款。对报废汽车的拥有单位或者个人,法律依据适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5条第3款和第26条。对报废汽车驾驶人和报废汽车的所有人同一时,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和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