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 407、
407、 (中国公民)冒用证件出境、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32条第3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25条)
中国公民冒用他人护照出境、入境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中国公民冒用他人出入境通行证出境、入境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25条。
中国公民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境通行证以外的出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如果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拘留、警告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拘留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如果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32条第3项。
冒用他人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冒用(旅行)证件出境、入境”,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及《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