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 33、
33、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30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4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购买、运输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4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对个人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第3项、第4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对单位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第3项或者第4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对个人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1项规定的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1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2项规定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未经许可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对个人未经许可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的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邮寄、携带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情节较轻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情节较重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第1项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或者利用骗取的许可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对单位未经许可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第1项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对单位利用骗取的许可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第1项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对个人未经许可经由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已取消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审批],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购买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对单位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第3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单位未在专用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危险化学品)”,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第3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8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邮寄危险物质(危险化学品)”,情节较轻的,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8条,情节较重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8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放射性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1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对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