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