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未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安全地点,或者未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的;在无人看守道口,未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就近通知铁路车站或者公安机关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