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维护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未设置、维护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