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七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收缴罚款后,应当出具由财政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处罚和罚款收缴应当分离,罚款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