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三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三条 执法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向铁路监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报告,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