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被暂停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整改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审查合格的,可恢复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所属渔船远洋渔业项目。1年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