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已经实施的远洋渔业项目,农业农村部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确认:
从国内港口离境的渔船,依据海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进行确认;
在海上转移渔场或变更渔船所有人的渔船,依据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进行确认;
船舶证书到期的渔船,依据发证机关换发的有效证书进行确认;
因入渔需要变更渔船国籍的,依据渔船的中国国籍中止或注销证明、入渔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及中文翻译件进行确认。
从国内港口离境的渔船,依据海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进行确认;
在海上转移渔场或变更渔船所有人的渔船,依据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进行确认;
船舶证书到期的渔船,依据发证机关换发的有效证书进行确认;
因入渔需要变更渔船国籍的,依据渔船的中国国籍中止或注销证明、入渔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及中文翻译件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