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农业部审批。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