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远洋渔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
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资信良好;
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