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被暂停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整改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审查合格的,可自暂停之日起一年后恢复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整改期过后经审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