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十九条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十九条 供港澳直通车、船上销售的进境水果,经检疫合格后分装于经检验检疫机构监制的密封袋中。旅客携带进境时,凭上述包装验放,检疫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