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进境水果经检疫后,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准予进境;
经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必须作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重大疫情的,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
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准予进境;
经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必须作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重大疫情的,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