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七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七条 经审查合格,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签署进境检疫要求,指定其进境口岸和限定其使用范围和时间。 第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