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五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五条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