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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遗传物质是指哺乳动物精液、胚胎和卵细胞。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实行风险分析管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国家质检总局与拟向中国输出动物遗传物质的国家或地区政府有关主管机构签订双边检疫协定(包括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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