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产品样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每个产品提供3个批次、每个批次2份的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5倍; 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标准品或者化学对照品。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