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从事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