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复核检测包括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测。检测方法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优先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采用申请人提供的检测方法;必要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测方法进行调整。 检验机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复核检测工作,并将复核检测报告报送农业部,同时抄送申请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