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际组织或者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发布疫情通告,或者产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发现疫情、公共卫生失控等严重问题的,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暂停进口该国家(地区)相关食品期间,国家认监委不予接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其相关食品生产企业注册。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