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为4年。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一年,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逾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国家认监委注销对其注册,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