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2020年) 第五章 进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七条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发证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 第十八条 经营者凭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办理货物进口通关验放手续的,通关程序中可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纸质证书。海关通过联网核查核验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第十九条 进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因故需要更改(含删除、核销、延期、遗失换证)时,发证机构应受理经营者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的申请。 第二十条 经营者申请更改电子进口许可证的,适用《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未使用的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办理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的更改时,应先通过“预删除”进行系统数据核验。核验通过的,发证机构点击“删除”,完成删除操作;核验不… 第二十二条 对已部分使用的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办理经营者的更改时,应先通过“预核销”进行系统数据核验。核验通过的,在发证系统中核销已使用数量;核验不通过的,退回经营者并说明…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的进口许可证纸质证书如遗失,经营者应立即书面报告原发证机构。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构在办理进口许可证延期和遗失手续时,应根据情况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延期换证”、“遗失换证”字样。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调整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录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受理该货物的进口许可证申请。调整前已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办理更改手续的,由…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