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备案 第十八条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备案 第十八条 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1年内,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