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七章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活动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拟自行对其制造、安装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无损检验活动的,不需要单独申请无损检验活动注册登记。 第四十四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委托民用核安全设备成套供应商、民用核设施核岛建造总承包商或者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采购设备的,由被委托的采购单位承担本规定中规定的营运单位的相…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境外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境外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境外制造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境外制造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安装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无损检验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略) 7. 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变更申请书(略) 8. 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略) 9.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报检申请表(略) 10.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检查放行单(略)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