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境外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管理,并对其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