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五章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第三十二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第三十二条 从事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并具备相应的检验技能。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