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申请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委托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应当在货物启运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