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6)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