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