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六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进口旧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程序和分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