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不如实申报进口旧机电产品,逃避国家对进口旧机产品电管理的,一经发现,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