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从事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维修等用途的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实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