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现场检验后,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危害程度提出初步评价意见,并通报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
装运前预检验对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初步评价意见有以下3种:
未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
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经采取技术措施可消除;
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采取技术措施无法消除。
装运前预检验对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初步评价意见有以下3种:
未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
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经采取技术措施可消除;
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采取技术措施无法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