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三章 装运前预检验 第十七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装运前预检验 第十七条 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事先收集和掌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用途、性能、检验技术规范等资料,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制订检验方案,并根据检验方案开展装运前预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