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第十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时,备案申请人应当填报《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说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产地、制造日期、用途、使用地点等,并按照有关要求提… 第十二条 备案机构对备案申请的审核内容包括: 第十三条 备案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旧机电产品需由商务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收货… 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该批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